雖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多年,但目前許多高環境風險企業負責人的認知度、接受度仍不高,自覺自愿投保的企業不多。因此,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離不開政府的強力推動。
雖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多年,但目前許多高環境風險企業負責人的認知度、接受度仍不高,自覺自愿投保的企業不多。因此,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離不開政府的強力推動。在尚無強制投保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政府(環保部門)要推進這項工作,就要充分發揮行政智慧,將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其他環保政策、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多措并舉,發揮環境政策措施的組合效應,形成鮮明的政策導向,從而推動企業主動投保。
從近年來各地試點的實踐來看,環保部門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可從探索制定結合融入式政策、激勵政策和約束措施3方面著手。
第一,制定融入式政策,把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環保其他工作緊緊捆綁在一起。
環保部門應積極爭取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政策納入地方性法規、規章,推動地方政府出臺規范性文件,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有利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經濟政策和措施。將高環境風險企業是否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綠色信貸、環境應急、環境公益訴訟、評先創優等結合起來,實現環境經濟政策與環境行政管理手段、環境法制手段有機融合。
根據新上項目的環境風險程度,如果需要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做環境影響評價時,應提出明確要求。環保部門在批復環評報告時,應做出明確批復。對環評批復中提出需要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企業,在“三同時”驗收時,應將是否簽訂環境污染責任險合同作為一項必驗內容。
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作為強化高環境風險企業環境監管的重要手段,納入當地突發環境應急工作體系,對排查出來的高環境風險企業強制投保。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關社會團體對污染企業提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推動企業承擔全面的污染損害
賠償責任,以增強企業的環境風險意識和環境責任意識,從而促使越來越多的企業自愿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第二,制定激勵性政策,促進高環境風險企業主動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要協調有關部門出臺有關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投保。比如,在資金支持上,將企業投保的費用在稅前支出;將企業繳納的排污費按一定比例補貼企業作為投保費用;在今后開征環境稅籌集的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鼓勵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主動投保的企業,在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或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時,予以傾斜。同時,探索建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專項基金,用于環境污染損害的超限賠償。
在信貸支持上,將投保企業的投保信息及時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動金融機構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對投保企業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在企業環保信用建設上,將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情況納入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對主動投保的予以加分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故處理上,對主動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非主觀因素導致一般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企業會同保險公司妥善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的,可依法從輕或免于行政處罰。在評先評優上,對積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企業環境行為明顯改善、環境風險管理成績突出的企業和個人,予以一定形式的表彰、獎勵。
第三,制定約束性政策,倒逼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相關部門應制定要求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的行業或企業目錄,并將目錄在當地主要媒體或政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將企業投保信息及時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沒有投保的高環境風險企業,在貸款方面予以限制。對應投保而未投保的高環境風險企業,暫停受理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的申請。
在排污許可證審核中,要將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一些高環境風險企業的前置條件。對應投保而未投保的高環境風險企業,暫停核發排污許可證或暫停進行排污許可證年檢。
在環境監察、限期治理中,對應投保而未投保的企業,應加密執法監察力度,加大監督性監測頻次,發現違法排污行為、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依法從重處罰。在環保系統組織的創先爭優活動中,對應投保而未投保的高環境風險企業,實行“一票否決”。